敬告:CTD已上路,划重点的来了之一 小窥CTD格式模块一知全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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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告:CTD已上路,划重点的来了之一 小窥CTD格式模块知全局(一)

阳光诺和--注册部 

书接上回:

国家局2019年04月1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模块文件及CTD中文版的通告(2019年第17号)”。

https://mmbiz.qpic.cn/mmbiz_png/LPcz5JVjX88KDyyziaV3n9HfATrfWGEIOCviaPt9gw6R7K3ycuZw444wxIs8JQXB0hRCbX59hZQibamibxu4aRxIfA/640?wx_fmt=png&tp=webp&wxfrom=5&wx_lazy=1&wx_co=1

全套CTD中文版模块~模块五这5个兄弟算是凑齐正式登台出场了,其中CTD格式的模块二到模块五都是从国际通用的ICH-M4格式直接翻译而成的,模块(俗称M1)是区域性的行政文件,ICH中的每个国家会有自己的要求,所以M1也是最有中国特色的一个。

 

特别是为适用2019年1201日开始执行的新的《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以及202007月01日将执行的《药品注册管理法》(以下称《办法》)等相关要求,国家局于2020年04月30日发布了“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M4 模块一 行政文件和药品信息(征求意见稿)》意见”。

https://mmbiz.qpic.cn/mmbiz_png/LPcz5JVjX88KDyyziaV3n9HfATrfWGEIOqTkfkopyCGesc7ibIHrvuqZtia2Z2pPndjFMySBjSwS8E5Ch66rO3jOA/640?wx_fmt=png&tp=webp&wxfrom=5&wx_lazy=1&wx_co=1

衔接新法的落地,M1在药品注册申报过程中的任务使命可谓非常之大,真可以说小窥CTD格式模块(俗称M1)就可见一斑,申报资料的全局、法规的变化趋势以及以后国际上ICH的统一要求都会囊括在M1中……不信?那咱们一起瞧瞧看哈~

 

 

    此篇甚长,为了便于大家分段阅读拍砖,我们将此篇分为三部分发放……

 

 

 

 

    对比两版模块的内容,我们发现征求意见稿版内容有了如下变化:

 

 

一、1.3产品信息相关材料

 

 

1、1.3.3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制造和检定规程

2019通告版

2020征求意见稿版

新化学实体提交生产工艺信息表和质量标准,生物制品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格式和内容,并结合实际生产和检定要求,拟定制造和检定规程,一般分为基本要求、制造部分、检定部分、保存及运输和有效期等。

化学药品提交生产工艺信息表和质量标准,生物制品提交制造及检定规程和质量标准。

书面语:将“提交生产工艺信息表和质量标准”的适用范围由“新化学实体”调整为了“化学药品”。

内涵文:生产工艺信息表和质量标准,这俩货是不是看着很眼熟呢?!对,猜得没错,就是上市批准文件的附件之二!从2019年1201日开始,批准上市的药品批准文件附件中出现了生产工艺信息表!生产工艺信息表以前只涉及在CDE申请人之窗中进行电子提交,没有要求、大家实际也都没有把它放入申报资料……现在很明确了,递交申报资料时候就必须提交!生产工艺信息表动辄几十页、上百页,相关信息庞大繁琐细节太多,CDE建议批准上市前,审评老师会跟申请人反复核对所有信息。现在递交前置了,需要申请人一定要更多关注留神了!质量标准现在涉及到检验前置问题,更加是众矢之的、质量分析人员的众望所归,千千万万要准确无误无纰漏!

法规出处:

1、《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对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一并核准。”

“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检验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

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经核准的药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作为药品注册证书的附件一并发给申请人……” 

“化学原料药同时发给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及核准后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标签,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中载明登记号……” 

 

模板链接:

生产工艺信息表

http://www.cde.org.cn/download.do?method=typeList&type=5

质量标准

http://www.cde.org.cn/download.do?method=typeList&type=3

 

2、1.3.4临床试验相关资料

2019通告版

2020征求意见稿版

1.3.4临床试验相关资料(适用于临床试验申请)

1.3.4临床试验相关资料

书面语:删去了“适用于临床试验申请”这个限定条件。

内涵文:不仅仅针对临床试验申请了,减、免临床试验的同样也需要提交临床方案等等该项下的临床试验相关资料,以前该要求是申报临床品种涉及减、免临床试验的,实操时候会被要求到的,现在从征求意见稿中看明确写入了受理审查指南,并且仿制药也同样被要求了!M1中一个小变化就窥到了好多内容……

法规出处: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 注册分类3、4、5.2类)征求意见稿

3.4临床试验方案:对于申请临床同时提出减免临床试验的,以及境内未有同品种上市的药品直接提出上市许可申请的,应同时提交临床试验计划和方案。

 

3、1.3.5药品通用名称核定申请材料(适用于上市注册申请)

2019通告版

2020征求意见稿版

1.3.5.1药品通用名称的命名证明文件(如适用)

1.3.5药品通用名称核定申请材料(适用于上市注册申请)

 

书面语: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同时提出通用名称核准申请。”将201917号版中的“1.3.5.1药品通用名称的命名证明文件(如适用)”调整为了“1.3.5药品通用名称核定申请材料(适用于上市注册申请)”。

内涵文:无国家标准的(换言之,未境内上市的)通用名称需要向药典会做核名申请,但是现在不申报药典会了,而是准备好资料与申报资料一并递交CDE受理了,受理后核名资料CDE转给药典会,不用申请人再费劲了,放管服真的很到位。不过不要忽略一点,仿制药也可能有需要核名情况存在,比如境外已上市但境内无任何上市的药品,想仿制千万记得,有核名资料这么个东西存在着,而且需要早早就准备好了! 药典会也开始针对通用名命名原则和程序开始征求意见了,大家多多关注!

法规出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申报药品拟使用的药品通用名称,未列入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药品注册标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同时提出通用名称核准申请。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受理后,通用名称核准相关资料转药典委,药典委核准后反馈药品审评中心。

申报药品拟使用的药品通用名称,已列入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药品注册标准,药品审评中心在审评过程中认为需要核准药品通用名称的,应当通知药典委核准通用名称并提供相关资料,药典委核准后反馈药品审评中心。

药典委在核准药品通用名称时,应当与申请人做好沟通交流,并将核准结果告知申请人。”

药典会文件相关链接:

国家药典委员会公开征求《化学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http://www.chp.org.cn/view/ff80808171118cf00172030e7f7502b3?a=tz

国家药典委员会公开征求《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工作程序》意见的通知                                 http://www.chp.org.cn/view/ff80808171118cf0017203562321031d?a=tz

 

4、1.3.6检查相关信息(适用于上市申请和涉及检查检验的补充申请)

2020征求意见稿版

1.3.6检查相关信息(适用于上市申请和涉及检查检验的补充申请)

包括药品研制情况信息表,药品生产情况信息表,现场主文件清单,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研究信息表,临床试验信息表以及检验报告。

书面语:按照《办法》第九十七条“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药品注册受理后四十日通知药品核查中心启动核查。”为高效地基于风险发起检查,增加了“1.3.6检查相关信息”。

内涵文:这几个文件怎么看着也这么眼熟呢?!@检查检验用光盘资料,没错,就是药品注册检查检验用申报资料光盘的附件1~附件5药品研制情况信息表,药品生产情况信息表,现场主文件清单,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研究信息表,临床试验信息表),以前的规定是药品受理后十日内递交,但是实操时候很多企业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上去,现在写入M1可就是强制在受理之前必须弄好弄对,递交申报资料时候就必须提交了!改变的主要原因就是为提高核查效率,毕竟是串联改并联,检查、检验都是与审评同步进行了!

法规出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受理后四十日内进行初步审查,需要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的,通知药品核查中心组织核查,提供核查所需的相关材料,同时告知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或者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核查中心原则上应当在审评时限届满四十日前完成核查工作,并将核查情况、核查结果等相关材料反馈至药品审评中心。

需要上市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的,由药品核查中心协调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同步实施。上市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的管理要求,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接受核查。”

“第九十七条  药品注册核查时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四十日内通知药品核查中心启动核查,并同时通知申请人;

(二)药品核查中心原则上在审评时限届满四十日前完成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核查结果等相关材料反馈至药品审评中心。”

检查检验用光盘资料相关链接:

关于提交药品注册检查检验用申报资料光盘的通知

http://www.cde.org.cn/news.do?method=largeInfo&id=314855

https://mmbiz.qpic.cn/mmbiz_png/LPcz5JVjX88KDyyziaV3n9HfATrfWGEIORXcFj1hkGiafQnjm6qChWcCZHtZB3I3F6GAfHeK4ybRs4g0LjTmVsBA/640?wx_fmt=png&tp=webp&wxfrom=5&wx_lazy=1&wx_co=1

关于提交药品注册检查检验用申报资料光盘的常见问题及解答 

http://www.cde.org.cn/news.do?method=largeInfo&id=314921

 

5、1.3.7疫苗生物安全及环境影响评价

书面语:按照《疫苗管理法》第十一条“疫苗研制、生产、检验等过程中应当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生物安全风险,加强毒株等病原微生物的安全管理”增加了“1.3.7疫苗生物安全及环境影响评价”。该部分要求详见征求意见稿附件。

内涵文:为了贯彻实施新法规,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在新增“1.3.7疫苗生物安全及环境影响评价”。

法规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十一条  疫苗研制、生产、检验等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生物安全风险,加强毒株等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管理,保护操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证毒株等病原微生物用途合法、正当。”

 

6、1.3.8.1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证明文件(如适用)

书面语: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辅包的证明性文件进行了简化,删除了通告版中的“1.3.5.7.3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自用或专供的相关说明(如适用)”。另外,由于M4 CTD格式中模块三的“3.2.P.4.5人源或动物源辅料”及“3.2.A.2外源因子的安全性评价”中有要求提供有关外源因子的信息,故在征求意见稿中删去了通告版中的“1.3.5.8原料药/原材料有无动物来源声明”。

内涵文:简化了相关内容,好事一桩!

 

 

题外话:模块(M1)我们做了自我感觉还比较充分的对比,包括80号文版、201917号文版、20204月征求意见稿版三个相关M1部分的对比表,其中能大概了解到从80号文以后怎么转化为M1,不过只是抛砖引玉,待落地文件出台,我们还会进一步对比完善……

大家感兴趣的话,欢迎关注我们、来电或微信咨询洽谈等等

 

 

https://mmbiz.qpic.cn/mmbiz_png/LPcz5JVjX88KDyyziaV3n9HfATrfWGEIOq72J34EagrWqibODExppD3se4xmBzey2j7dyG2lj2QplMIAJHgPDbog/640?wx_fmt=png&tp=webp&wxfrom=5&wx_lazy=1&wx_c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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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1日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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